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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小字第2619號
聲 請 人 宋宛蓁
相 對 人 成功京華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秀桃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(本院111年度重小字第2619
號),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判決,聲請補充判
決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。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,以裁定為
之,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此
所謂裁判有脫漏,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
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。質言之,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
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,始得為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一聲請補充判決(或裁定)狀及如附
件二民事陳報狀所示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雖主張本院就審理111年度重小字第2619號求
給付管理費事件後,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判決,有裁判
脫漏之情形,然本院再綜觀前開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全部
卷證資料,並查無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
訟費用有任何脫漏之情事,且聲請人之請意旨復未具體指明
該判決有何相關脫漏之情事,故聲請人聲請再以判決補充之
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5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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