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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簡字第39號
原 告 林金益
原 告 林美雪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
陳士綱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
楊閔涵
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
被 告 張清三
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
複 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分
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(兩造應查明原告是否亦
已領取南山產險公司理賠之第三人責任保險金100萬元?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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