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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簡字第39號
上 訴 人 林金益
上 訴 人 林美雪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莊銘有律師
上列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清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213,191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79,01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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