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保險簡字第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鳳貞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4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3
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
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陳芊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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