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清償借款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313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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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重小字第3139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
陳鈺玫
被 告 張世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一造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
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○
點五三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至90年間向其申辦就學貸款,迄至起
訴時尚積欠新臺幣(下同)8萬0044元及約定利息、違約金
未清償等語,業據提出就學貸款借據、申請書、客戶放款交
易明細表、就學貸款動支明細查詢、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
,且為被告所不否認,堪信為真。被告雖辯稱原告前已受領
教育部就學貸款補助款而部分清償等語,然原告受領補助款
2萬2380元而清償部分,業經原告減縮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
金額,此外,被告復未再提出其他反證證明本件貸款均已清
償,徒以經濟困難無力清償等語置辯,無從解免或減輕其清
償責任。從而,原告依兩造貸款契約關係為如主文第1項所
示請求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二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
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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