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385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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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重小字第3851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
被 告 高國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
月20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捌
萬零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及約定遲延利息等情,業據提出
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、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等件
為證。雖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,並抗辯本件債務尚有糾葛,然被
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,未再提出其他具體理由及證據,難認可
採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關
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及約定遲延利息,為有
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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