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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小字第3983號
上 訴 人 趙清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則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716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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