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3/29
給付租金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399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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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重小字第3998號
原 告 鄭李金蕊
被 告 陳嘉恩
黃麗卿 籍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0樓
(即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陳嘉恩應將停放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地號土地之車號000-0
000號車輛遷移,並將該部分占用土地返還原告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陳芊卉
理由要旨
經查,車號000-0000自用小客車為被告陳嘉恩所有(公路監理We
bService系統-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稽),基此,原告對被
告陳嘉恩請求應將停放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地號土地之車號000
-0000號車輛遷移,並將該部分占用土地返還原告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;則原告就被告黃麗卿請求遷移車輛部分,為無理由,
應予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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