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409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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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重小字第4091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
陳姵璇
被 告 羅芳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30
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肆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
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 由 要 領
一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共計新臺幣52,040元,
迭經原告催討,仍未獲置理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
書、約定條款等件為證,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,而
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,亦未提出其他準備書狀為具體爭執
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二、從而,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
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 記 官 王春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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