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3/07
清償借款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409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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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重小字第4093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
被 告 黃淑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7,033元,及自民國112年7
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345%計算之利息,並自112
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10%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李采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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