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410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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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重小字第4100號
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
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
被 告 張森瑶即張家邦之繼承人
吳芳瑞即張家邦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
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家邦之遺產範圍內,連帶給付原告新臺
幣陸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
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
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張家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
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陳芊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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