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3/28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414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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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重小字第4146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
被 告 李鴻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3月20
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柒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
伍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陳芊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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