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3/29
返還報酬等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417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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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重小字第4174號
原 告 孫憶琳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(0樓代 收)
被 告 許漢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,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
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如於
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
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
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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