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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建簡字第57號
原 告 周弘原
被 告 文化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鄭暄純
訴訟代理人 黃建泰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○○○年○月○日下午四時在
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
開言詞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同年6
月4日16時宣判,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,認有再開言詞辯論
之必要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許雁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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