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建簡字第8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星旺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明通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動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4,000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6,6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芊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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