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建簡字第9號
上訴人即
被上訴人 許又仁
王書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上訴人2人均對於中華民國1
1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許又
仁上訴部分,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7,000元
(即原判決主文第2項敗訴部分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820元;
另上訴人王書齡上訴部分,其訴訟標的價額、金額共核定為211,
000元(含原判決主文第1項敗訴之價額168,000元、原判決主文
第2項敗訴之金額43,0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480元。均未
據上訴人2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
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