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103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威利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新本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育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5
3,652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,06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雁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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