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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1356號
上 訴 人 周淑華
上 訴 人 王雅欣
上列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
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,就上訴人周淑華部分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8,042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3,645元,就上訴人王雅欣部分核定為86,318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1,500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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