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147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詹學智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: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7萬1,237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6,
0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
本庭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誌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1,0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雁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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