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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1752號
原 告 黃迺鈞
訴訟代理人 韓子勝
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820,905元,嗣於民
國113年9月5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,454,1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5,254元,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29,017元後,
尚應補繳裁判費6,23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擴張部分之聲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芊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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