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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2142號
原 告 呂學明
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
李龍生律師
被 告 范翔智律師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00樓 之0
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件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887
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結果為當事人適格判斷之依據,
而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前開非訟事件民事
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查前開非訟事件業經於113年5
月16日裁定選任范翔智律師為被繼承人林壯淇之遺產管理人
,揆諸首揭規定,依聲請人聲請將原裁定撤銷,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春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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