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清償借款
SJEV 112年度重簡字第226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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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重簡字第2260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
被 告 和育科技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
國一一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二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和育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5日邀同
被告吳佩玲為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簽訂借據,借得新臺幣(
下同)50萬元整,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5日起至114年6月5日
止,利息依實際撥款日起,前1年按月付息,自第2年起,再
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利息計付方式則依「中華郵政股份
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」自109年6月5日起至110
年6月4日止,依上開利率指標加計0.155%機動計息,其後按
上開利率指標加1.155%機動計息,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
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,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,逾期償還
本金或利息時,按借款總餘額,自應償付日起,逾期在6個
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
20%加付違約金。詎被告和育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約還款,迭
經屢催,並未履行,依約將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有新臺
幣21萬8156元暨約定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而被告吳佩玲既
為被告和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,依約應負連帶清償
之責。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
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
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、借
據、電腦查詢單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催告通知函、中華
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,而被告經
合法通知,迄未到場或具狀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
聲明、陳述或證據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,堪信原告之主
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
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、違
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
部分敗訴之判決,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
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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