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SJEV 112年度重簡字第231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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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重簡字第2312號
原 告 吳芋葳
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
複 代 理人 粘世旻律師
被 告 吳秀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1年度附民字第1145
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係址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9樓之2「永鼎
國璽社區」住戶,因其不滿時任社區總幹事即原告未能妥適
處理施工廠商不慎毀損其車輛之賠償事,竟意圖散於眾,基
於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,於民國110年4月7日15時許
,於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放置看
板,內容稱「失職總幹事吳芋葳滾出本社區死皮賴臉」等字
眼,並於000年0月間持續擺放「不良總幹事將電梯淪為報復
攻擊住戶工具公理何在?」、「公報私仇有目共睹一切作為
全是黑箱作業」、「社區僅月餘換掉七類馬達,全部真的壞
了嗎?會議記錄不實造假邀功極為可恥。」字眼看板,以此
方式指摘及傳述不實事項誹謗及侮辱原告;被告再接續於11
0年5月4日15時6分許,在社區1樓大廳當眾以「亂七八糟,
妳眼睛是脫窗恁祖母跟妳講話都不理我,妳是我的狗,妳是
我養的狗,妳在囂俳、妳在囂俳什麼破麻」等語公然侮辱原
告,足以貶低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,侵害原告之名譽權,
致原告精神受有莫大痛苦,罹患有焦慮的適應症障礙。又被
告除上開對原告之妨害名譽行為外,更一再利用司法訴訟手
段對原告提起其他妨害名譽等刑事告訴,亦造成原告精神上
之極度痛苦。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(下同)80
萬元。為此,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規
定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
㈡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許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因女兒之汽車停放社區自有車位上,遭水泥
灌頂蒙受損失,由監視器或社區巡邏時未立即通知被告知曉
,被告偕同女兒要求調閱監視器,惟遭原告拒絕,被告為此
請求110報案協助釐清,事後,被告請求原告為其失職道歉
並離職以示負責遭拒。被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364號
刑事簡易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承認為錯誤行為,惟原告請求金
額過高,被告無法負擔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
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
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條第1
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慰撫金之多寡,
應斟酌雙方之身分、地位、資力與加害程度,及其他各種情
形核定相當之數額,該金額是否相當,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
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等關係
決定之。
㈡經查,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即被告所涉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
等犯行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36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
處罪刑確定,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足
認被告於上開時、地辱罵及加重誹謗原告之行為,確已貶損
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,構成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,被告應
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爰審酌兩造各自於111年度財產
所得申報資料;被告業經受刑事處罰;原告所陳精神受有極
大痛苦;被告前另案告訴原告涉及妨害自由等罪嫌等一切情
狀,認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,逾
此部分之請求,不應准許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規
定,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
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
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至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,
即失其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
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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