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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237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魏志和
被 上訴 人
被 告 徐景峰
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
鍾依庭律師
張媁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
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7,79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150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陳芊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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