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2426號
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
陳鴻瑩
被 告 周淑儀
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
複 代理人 廖珮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
時五十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3年2月21日
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13年2月29日宣判,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
終結後具狀並檢附錄音譯文到院主張被告確實已知悉時效完成,
卻仍與原告協商債務,而有拋棄時效完成利益之表示行為,此部
分未經被告表示意見,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行審理之
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113年3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
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芊卉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