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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527號
原 告 洪湘柔
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
被 告 潘慶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(交通)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,不問其標的金額或
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;又第二項之訴訟,案情繁雜或其訴
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,法院得依
當事人聲請,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
理,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、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
二、查本件係原告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提起之訴訟,而
原告於審理中隨著所受傷勢變化,所受損害不斷增加,乃數
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且原告主張所受傷勢亦顯受有
勞動能力之減損,復聲請本院鑑定其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,
可見本件案情確有繁雜之情事,原告乃再據以聲請本院裁定
改用通常程序,而被告對此亦表示同意。為此,爰依前開規
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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