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保險簡字第2號
原 告 洪志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保險
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
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
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
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
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其聲明分別請求被告等給付新
臺幣(下同)3萬4650元、1萬7500元、1萬4000元、2萬4000
元、1萬5000元、5000元、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。是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5150元,應徵收裁判費1220元,原告應
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