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全字第81號
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 賴宜鉉即源欣工程行
黃詩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(本院113年度重簡字第1697號
)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
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
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;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;
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
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。民事訴訟
法第522條第1項、第523條第1項、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準此,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,應先就「假扣押
之請求」及「假扣押之原因」,盡釋明之責,必待釋明有所
不足,法院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,准予假扣押之聲請
。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
一切證據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自明。「假扣押之
原因」,雖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、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
利益之處分,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,或債務人移往遠方、逃
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為限,然仍須符合同法第523 條第
1 項所定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形,始足當
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賴宜鉉即源欣工程行於民國111
年3月18日邀相對人黃詩芸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借款新
臺幣(下同)55萬元,逾期還款,迄今尚積欠本金18萬9047
元及約定遲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經聲請人催討,相對人
始終無具體回應或提出具體處理方案,再依財團法人金融聯
合徵信中心資料,顯示相對人資金週轉不靈、無還款來源,
已喪失清償能力而陷於無資力狀態,而有假扣押其財產之必
要。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,請准宣告對相對人財
產於18萬9047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借款逾期未清償等情,業據提
出本案訴訟,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重簡字第1697
號清償借款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,足見聲請人就本件假扣
押之請求,已盡其釋明責任。至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,聲請
人泛稱相對人無具體回應,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
料,顯示相對人已無資力等語,並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
資料查詢、本件借款資料、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聯、財團
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、放款帳戶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
憑,然仍無從釋明相對人之財產狀態有何顯著已不足清償本
件債務之變化,致聲請人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等情事,
依前開說明,難認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,已有釋明。從而,
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,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