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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102號
聲 請 人 楊麗萍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聲請人與相對人蔣麗香、吳姍樺、黃雅娟、黃啟祥、洪鈴如、陳
宛如、婁篤安、孫琳惠、李盈秋、洪素月、張永慧間聲請調解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
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不能
調解之情形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
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蔣麗香、吳姍樺、黃雅娟、黃啟
祥、洪鈴如、陳宛如、婁篤安、孫琳惠、李盈秋、洪素月、
張永慧(下稱相對人等11人)係伊所犯竊盜罪之被害人,伊
願賠償相對人等11人因其行為所生之損害,故聲請調解,並
提出清償債務之方案等語。
三、查,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,以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案
之金額總額計算,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6400元,經本院以
民國113年7月5日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102號裁定命其繳納
聲請費1,000元。又該裁定於113年7月17日送達聲請人(見
本院卷第27頁),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,有本院詢問簡答
表可考(見本院卷第33頁)。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
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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