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298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進東、林宜德、黃家齊等間塗銷抵押權登
記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
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
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次按調解成
立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,第380 條第1 項規定
,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,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
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,調解或和解,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
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,其本質並非相同,故形成判決
所生之形成力,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(最高
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黃進東積欠聲請人債務新台幣(
下同)215,374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因相對人黃進東分
別於民國101年3月22日及102年2月1日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最
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200萬元、250萬元(下稱系爭抵押權)
予相對人林宜德、黃家齊,致聲請人對相對人黃進東之財產
進行強制執行時(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1088號強制執行事
件)因執行無實益而不能受償,為保障聲請人債權,爰聲請
調解,請求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,如相對人同意,可由
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於聲請狀內並未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,
衡諸本件聲請爭議情形,核屬撤銷訴權之行使,其性質屬形
成之訴,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,而須
由法院裁判創設、變更、消滅、形成的法律關係,是依法律
關係性質,應認不能調解,揆諸首揭說明,應以裁定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