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377號
聲 請 人 璞琳夢鑽石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澤野直樹
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億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,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
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
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
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
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之鑽戒,其價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
壹拾柒萬柒仟元,此有聲請人隨聲請狀附上該鑽戒之銷售單
據等資料在卷可佐。是將本件調解程序標的價額核定為壹拾
柒萬柒仟元,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聲請人應
繳納聲請費壹仟元,爰裁定如主文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三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調解之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程序標的價額之部分,應於收受
本裁定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