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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司調字第244號
聲 請 人 李國榮
李國顯
李鄭系
李照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阮燕飛間聲請調
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
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
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00○00
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,並於該等土地上經營大立停車場,
茲因民國111年間相對人對其訴請拆除地上物,兩造達成調
解協議,聲請人同意於113年7月28日以前拆除地上物將土地
返還共有人全體,惟三重果菜市場及周邊區域之都市更新案
並無新進展,客觀上無拆除大立停車場之急迫性,為與相對
人就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00○000000地號土地之使用現況
進行協調,為此提出調解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經本院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,通知
相對人陳報有無調解之意願,相對人具狀陳報略以:兩造業
於112年4月6日於本院民事庭成立調解在案,聲請人應於113
年7月28日以前自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00○000000地號土
地如附圖所示之地上物遷出並拆除上開地上物,將占用土地
返還予全體共有人;惟屆前開筆錄期限之前,聲請人並未拆
屋還地,經其多次口頭及發函催告,聲請人均未履行,其已
依法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,請聲請人立即依前開
調解筆錄履行等語。本件相對人既已多次催請聲請人依前開
調解筆錄內容履行,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,且未表明願與聲
請人調解,則應可認依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顯無
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,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應
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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