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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小字第1054號
原 告 李冠珍
被 告 林婌芳
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同年7
月18日宣判,茲因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
並指定113年8月15日上午11時20分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
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春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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