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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小字第1117號
原 告 宋婉婷
被 告 嘎伊 (住不詳)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
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,此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
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已於同年
月28日寄存原告住所地所屬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
明派出所,依法於寄存後經10日即同年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
效力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
,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
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,是原告之訴,顯難認為合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
書記官 許雁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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