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7/12
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
SJEV 113年度重小字第115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重小字第1150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訴訟代理人 蘇函威
被 告 李維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於民國113年7月
5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參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
萬壹仟零參拾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書 記 官 陳芊卉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