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7/05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SJEV 113年度重小字第115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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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重小字第1153號
原 告 莊淵誠
被 告 周明恩(原名周敬恩、周鉉凱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83
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八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遭被告詐騙而於民國112年5月7日22時52分許、同年月1
1日19時31分許、22時32分許、23時52分許、同年月14日1時24分
許陸續轉帳共新臺幣(下同)4500元至被告申辦帳戶內等情,業
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344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屬實,且為被告
所不爭執,並到場表示願意賠償等語,足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5
00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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