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7/04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SJEV 113年度重小字第115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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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重小字第1155號
原 告 林雅各
被 告 陳力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2年度附民字第1630
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之同一原因事實,業經
另案在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01號刑事案件審理期間
與被告成立調解,有該案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,足認原告已取得
執行名義,本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
項第1款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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