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7/19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SJEV 113年度重小字第115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重小字第1158號
原 告 王乃偉
被 告 黃筱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
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被告駕車行駛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往地下2樓時,疏
未注意號誌顯示正有原告騎駛大型重機往上中,影響原告行
車空間,造成原告騎駛大型重機倒地受損,需修理費用新臺
幣1萬1500元,應由被告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。惟為被告所
否認,並辯稱:我準備下去前看到原告的大型重機就有煞車
停住,兩造車輛實際並未發生任何碰撞,原告應該是大型重
機太重才倒地,不同意賠償原告主張修理費等語。
二、本院之判斷:
兩造當時車輛所在社區地下室停車場車道地面劃設雙方行駛
方向箭頭標誌;被告車輛進入下坡車道前,已見原告騎駛大
型重機上來而停住,原告因重心不穩而大型重機倒地,兩車
實際並未發生碰撞等情,業據兩造陳述明確,並有本院職權
擷取監視器錄影畫面4張為憑,應堪認定。又該下坡車道前
並未見劃設車輛停止線,自無從認為被告應在該下坡車道前
特定距離即應停車禮讓,被告既然在察覺原告大型重機上來
時,已有停止往前行駛,觀其車身實際亦未進入下坡車道範
圍,堪認被告已有採取避讓措施。而原告自承車道寬度本身
應可雙向會車,參以兩造車輛實際並未碰撞,顯然原告大型
重機會倒地乃其自身操作或被告所指車身太重無法在斜坡上
停住之因素,實難逕認是被告車輛問題。從而,原告主張依
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負大型重機修理費之賠償責任
,並非有據,不應准許。
三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
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