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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小字第1160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蔡舜諭
原告與被告張吉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2,043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,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
書記官 許雁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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