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7/12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SJEV 113年度重小字第117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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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重小字第1178號
原 告 王傳宏
被 告 江明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
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
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零捌元,及自本案
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餘由原
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理由要領
一、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為本件車禍肇
事原因,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
二、原告車輛於民國00年0月間出廠使用,至113年2月4日本件車
禍受損時,使用已逾5年,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
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,即非運輸業用客車、貨車之耐用
年數為5年,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,原告主張
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(下同)2660元折舊後為266元,加
計鈑金711元、塗裝4835元,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車輛修復
費用共計5812元(計算式:266元+711元+4835元),逾此部
分之請求,不應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楊家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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