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8/09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SJEV 113年度重小字第119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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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重小字第1197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
劉淼超
被 告 陳岳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
院移送前來(113年度壢小字第152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,063元,及其中新臺幣3萬8,548
元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2.88%計算之
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
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
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
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
書 記 官 許雁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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