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SJEV 113年度重小字第12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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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重小字第126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詹博堯
被 告 蔡宗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29
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肆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
玖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(月)繳款延滯時計付
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第二個月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
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
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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