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小字第135號
原 告 陳冠宇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士傑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(另
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
定,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,併此敘明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