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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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JEV 113年度重小字第16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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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重小字第165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
被 告 月宏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參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
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附表
編號 金額(新臺幣) 逾期日(民國) 利息起算期間 年利率(%) 1 14,807元 103年12月1日 10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11,624元 104年2月1日 10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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