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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小字第229號
原 告 張佩蓉
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婉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49,98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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