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小字第253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黃文文
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裁定,提起抗告,查本件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
據抗告人繳納。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采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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