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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小調字第14號
聲 請 人 官廷陽
相 對 人 張文啟
工作地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
通訊地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
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(繫屬本院時已成年,毋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
訟行為)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相對人(即中國信
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)給付新臺幣3萬元,惟
相對人為越南人,其在中華民國之住所地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
00號2樓201室,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在可稽,
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
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(依法視為調解之聲
請)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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