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8
返還溢繳款
SJEV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3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聲 請 人 陳柏舟 住新北市中和宜安○○○0○○○
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
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
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,同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相對人返還溢繳
之國民年金保險費,惟相對人為中央機關,其所在地在臺北
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
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起訴(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)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