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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建簡字第16號
原 告 林嘉和
訴訟代理人 孫全平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春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張裕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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