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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簡字第101號
原 告 陳怡婷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5,000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芊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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